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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財委會今天(18日)審查經由過程銀行法、保險法、金控法、證交法、信託業法等8法...
立法院財委會今天(18日)審查經由過程銀行法、保險法、金控法、證交法、信託業法等8法部門條則批改案,圖為金管會主委顧立雄(圖左)答詢畫面 翻譯記者孫中英/攝影翻譯
立法院財委會今天(18日)審查經由過程銀行法、保險法、金控法、證交法、信託業法等8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。但因為部門立委在審完又成心見,財委會召委、立委郭正亮最後裁示,8案最後交付朝野協商。

投保中間發對質交法第171條則再提出批改案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诠釋,主因今朝投保中心待刑法確定後才能執行民事,因此,進展保存條則中的「充公」翻譯投保中間董事長邱欽庭示意,證券市場案子,與司法規定可能不同,被害人投資損害須透過民事判決才能認定,遠落在刑事判決後,財委會最後通過投保中間版本,但點竄部門文字。

批改重點包羅共同之前已點竄的「刑法」,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外之「銀行法」等7法有關加重處罰條文構成要件之 「犯法所得」,批改為「因犯法獲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好處」,以與刑法充公之 「犯罪所得」區別。另外,針對「銀行法」等8法有關「沒收劃定」,原則都刪除,全數回歸刑法,也是共同之前的「刑法」批改。但「證券投資信託及參謀法」第105條第3項有關充公對象不問屬犯法行為人與否規定,仍明定為刑法特別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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