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誣蔑罪組成要件:
2、 主觀要件
(四) 體式格局不限定:公開嘲弄或漫罵他人,不問以言語、文字或舉動,都可更本錢罪,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。
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好處無 關者,不在此限。
波折名譽罪(讪謗罪/公開欺侮罪) 構成要件
(一) 公然:不特定或大都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,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需要,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大都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翻譯
(二) 多數人:人數眾多,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辯,難以計數者而言,包括特定之多半人在內。
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:
(三)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: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,方組成本罪翻譯
是以,毀謗罪之成立,在於「漫衍於眾」之意圖,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,亦即欲將損人信用之事實,傳播使大眾知悉。所謂「漫衍於眾」意圖,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大都人散佈之意圖翻譯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,還沒有到達眾所皆知的程度,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。
(五) 被害人之名譽是不是現實受到侵害,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。
公開侮辱罪組成要件:
行為人公然欺侮他人時,其實不具損害他人名望之意圖,且其公開欺侮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望,只要行為人具有果然欺侮居心,而為本罪之行為,即可組成本罪。
刑法第三零九條劃定: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望之事者,為離間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翻譯
1、 客觀組成要件:
於網路發表任何文章與言論,固然並未指名道姓,但如果於文章或是言論內容,在客觀上明明可料到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(例如:該對象之住所、於何處從事工作、頒發或是回應哪篇文章等足以令人認識其對象為何人),仍有可能構成毀謗罪。至於此景象下,毀謗罪的成立與否,則以客觀上是不是可以使不特定多半人有相同的認知,而認其文章或是談吐內容乃針對某特定人來認定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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